實施機構: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彩66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彩66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彩66門確定的機關。
受理機關: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受理條件:
(一)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婚姻法第六條)
(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婚姻法第五條)
(三)男女雙方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婚姻法第十條)
(四)男女雙方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條)
(五)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法第八條)
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